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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国家税务局做客《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
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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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国家税务局做客《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

2016年4月5日(星期二)
节目地点:
金堂县人民广播电台
节目播出频率:
金堂县人民广播电台FM103.2
上线单位:
金堂县国税局
做客嘉宾:
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   涛同志
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成祥同志
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曾红全同志
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夏   军同志
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李   俊同志
节目主题:
近年来,金堂县国税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上级国税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照优服务、强管理、促遵从的总体工作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税收新常态,着力抓好法治税务建设、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推进征管创新转型、全面优化纳税服务、从严加强队伍建设、纵深推进绩效管理等工作重点,奋力推进国税事业和全县经济全面科学发展。现就围绕增值税“营改增”和政风行风建设等热门话题与听众朋友展开交流。
节目提纲及流程
第一部分:(开场部分,介绍嘉宾,介绍节目访谈主题)
《阳光政务 •政风行风热线》宣传片片头
(音乐垫上)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您现在收听到的是调频103.2兆赫,金堂县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我是主持人﹎﹎﹎ 。《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每周星期二上午10:00—11:00准时与您相约直播间,帮您解决困难与问题,欢迎听众朋友们拨打我们热线电话84983300,参与我们的节目。
听众朋友们,我们《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今天特别邀请到了县国税局的各位嘉宾走进直播间,就我县国税重点工作以及广大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场交流。今天做客我们直播节目的嘉宾是:
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   涛同志
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成祥同志
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曾红全同志
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夏   军同志
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李   俊同志
欢迎几位做客我们的直播间,与广大听众进行交流,同时也欢迎广大听众朋友们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就我县国税工作的发展建言献策。
主持人:听众朋友,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全国税务系统正在加紧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营改增”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
从2013年起,县国税局就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 4年来我县“营改增”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为金堂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政策。
下面,我们邀请县国税局的冯涛副局长就近年“营改增”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效应向听众朋友作分析介绍。
冯涛: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涛,下面我就县国税局“营改增”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效应向听众朋友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近年“营改增”工作开展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对完善税制、减税减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营改增”;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我局在上级局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牢牢把握“营改增”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高度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扎实开展“营改增”各项工作,实现了前期保障有力,过渡平稳有序,后续强化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工作。
(二)我县近年“营改增”政策执行效应分析
1.总体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底,我局共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数812户,其中:交通运输业150户、邮政业55户、现代服务业602户、电信业5户;已认定一般纳税人143户。2015年度“营改增”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4423万元,2013年8月以来“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累计8675万元。
2.试点纳税人税收变化分析
一是试点纳税人减负明显。“营改增”以后,最直接可见的变化是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和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2013年8-12月总体税额下降了204.40万元,平均税负从3.33%下降到2.60%;2014年总体税额下降了706.87万元,平均税负从3.35%下降到2.62%;2015年我局部分现代服务业总体税额下降了126.55万元,税负从5%下降到4.56%。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受益“营改增”。在试点纳税人享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同时,非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进项抵扣内容增加,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税负。
三是“营改增”税负增加企业享受财政补贴。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规定,根据“适当补贴”原则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税收增加额给予补贴。共计受理13户企业递交的补贴申请,经审核12户企业递交的资料审核通过,申请享受财政补助资金金额19.8万元。
主持人:嗯,好的。冯局,听了您的介绍,我觉得“营改增”真的是一项惠民生、促发展的好政策,让我们广大百姓真正受益。那么,请您就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情况向听众朋友作一个介绍,好吗?
冯涛:好的。听众朋友,下面我就县国税局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怎样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行业减负不代表每一个纳税人都将实现减税,要看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五)国税部门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1个月时间,全国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我县地税移交纳税人信息1.5万户,实际经营户估计0.4万户,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平稳实现税制转换,县国税局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国地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营改增工作中优化服务资源、统筹征管和执法、在创新中提高征管与服务水平,全面实现无缝衔接。二是耐心细致,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微信、QQ群、网站、金堂报、纳税人学校等宣传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是统筹兼顾,提升工作效率。根据营改增户多面广、税务人员资源不足的实际,县国税局注重统筹兼顾、内部挖潜,实行资源统配,以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主持人:好的,谢谢冯局。
听众朋友,前面县国税局领导已就我县“营改增”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与大家作了分享。下面,我们请县国税局的领导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营改增”热点问题与听众进行解读。
冯涛:好的,主持人。听众朋友好!下面我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及部分热点问题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个人转让住房按5%征收率缴增值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前述第一点内容)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个人住房所涉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政策基本相同,征收率同为5%。考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因素,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较营业税还略有减少。
(二)本次营改增政策的其他重点内容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5.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8.征管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0.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销售不动产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不动产经营租赁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过渡期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4)个人转让著作权。(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9)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22)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39)随军家属就业。(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扣减增值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规定的扣减优惠政策。
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的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最后,我代表县国税局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布我局的政务公开电话:纳税服务电话84982974或直接拨打服务热线12366、税收政策咨询电话84992137、涉税举报电话84983978、廉政投诉举报电话84983329。我们将竭诚为广大纳税人服好务,并真诚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持人:冯局,听了您刚才的介绍,我深深的感到县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推动扎实,惠民税收政策落实有力,相信在县国税局党组班子领导下,2016年我县国税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成绩。
冯涛:谢谢。
主持人:好的,听众朋友,你现在听到的是金堂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 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听众朋友,今天做客我们《阳光政务 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的是县国税局的领导,通过电波和听众朋友探讨了有关我县国税工作等方面的话题,同时呢也通过热线电话84983300解答了听众朋友最关心的问题,相信通过这一期节目,我咱们收音机前的听众也会对我们国税工作多一份了解、多一份关注,好的再一次感谢县国税局的负责同志来到直播间,也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

第二部分:热线解答环节

热线1:我是金堂的一家企业,前不久在工商局办理了“三证合一”新的营业执照,我想问原来在国税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不可以用?原来在银行签的扣款协议要不要重签?
回答:这位纳税人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要求,对于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的“三证合一”换证户,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在鉴定、验看加盖有该发票专用章的票证时,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同时原财税库银三方协议可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热线2:我是本地的一家单位,因没有纳税事项一致跟税务机关无联系,前段时间我们单位临时发生大额销售业务,对方需要开发票,请问可不可以在国税局领发票。
回答:你好,根据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同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实行按次领用、按次申报纳税方式。
热线3:我是三星镇的一个农民,前几天跟赵镇的一家酒店送自己种的菜,但是酒店喊我拿发票。听说国税局可以代开发票,我想问一下,代开发票要带哪些资料?
回答:你好,按照规定个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国税机关认可的资料主要包括:一是申请代开人的身份证明;二是付款方对购买货物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三是免税证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申请代开的,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出具“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有开具人签名和联系电话);四是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热线4:我们公司因为业务需要,要临时到外地做生意,请问税务方面需不需要办啥子手续?
回答:纳税人你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热线5:我是餐饮业的个体户,想请问营改增之后到哪里申领发票?
回答: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所以这位听众朋友在营改增之后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和申领发票。
热线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到办税大厅办理涉税业务会不会很拥挤?
回答:纳税人您好!针对营改增首月可能出现的办税拥堵情况,我们国税局已经做好了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了全员全域办税模式,并且开通了营改增绿色窗口专门办理营改增业务,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双向预约服务进行预约办税或者采取网上申报办税,这样可以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理涉税业务。
热线7: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回答: 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热线8:5月1号就要营改增了,如果当月到办税大厅办税的人太多影响我们非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怎么办?
回答:纳税人您好!针对您提到的问题,我们已经为当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开通了绿色通道专门办理营改增业务,非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选择相应窗口办理涉税业务,为了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我们建议您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以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的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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