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

征集部门: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征集时间:2018-01-02 到 2018-02-02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动城镇发展,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局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广大群众意见。

联系电话:68617679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812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赵镇街道办、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城镇发展,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对非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直管公用房屋实施改造的,按照《金堂县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的,承租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实施单位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的,实行产权调换。

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改造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对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改造范围内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政策性补偿费。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赵镇建成区范围内按下列标准发放,其余各乡镇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标准发放:

   

补偿标准

电话移机

住宅:58/

非住宅:158/

空调移机

200/

有线电视迁装

550/

宽带迁装

80/

一户一表(电)

1200/

天然气初装

3000/

自来水(一户一表)

3380/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给予不高于1000/次的补助。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搬家补助费。营业用房、非住宅搬家费可参照住宅补助标准执行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搬迁及据实付搬迁费用

2.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改造的,按不高于12/平方米·月补助,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搬迁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4)四川省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物管费补贴和新房装饰装修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不高于1.0/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年。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下(含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发放;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3.住宅新房装饰装修补贴。将清水房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按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初装补贴费,用于安置房装修。

(五)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和楼栋腾退奖,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面积奖,除此之外不得另行设立奖项。户奖和楼栋腾退奖,住宅每户按不超过300/平方米发放, 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下(含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发放;非住宅每户按不超过1000/平方米发放。面积奖励,住宅不超过200/平方米发放;非住宅不超过1500/平方米发放。对企业实施改造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和面积奖合并发放,总金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并腾空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一)对住宅实施改造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所有权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对非住宅实施改造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县政府组织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五、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六、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县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 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八、住房保障规定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原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另行给予补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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