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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9-07 关注度:226

一 、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2.申办条件: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职工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窗口
4.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84935953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年审年检:无
二、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3.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四、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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