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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政策对比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6-10-14 关注度:207

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11日起施行。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政策对比如下: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排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新《条例》规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五、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新《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原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消除各地差距。

2、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八、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1、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2、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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