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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就业政策中常见名称解释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6-10-16 关注度:220

1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家庭中,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2职业中介机构: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主要业务是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及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等与就业有关的经许可的有偿服务。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组建和领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工作是确定就业工作具体的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学校或中心)。

5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对新成长劳动者就业前应当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规定。其基本内涵是:组织未能升学且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一段时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该制度的对象是未能升学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6社会保险补贴:是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贴。

7岗位补贴:指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贴。

8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9《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1) 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登记的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未就业的,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未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10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新成长劳动力”);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以下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

3)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3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人员(以下简称“失地农民”);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城镇常住地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失业人员。

11、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同时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12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下列岗位:

1)街道综合治理协管、交通协管、公交安全协管、城市执法协管、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岗位。

13申请困难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在申请岗位补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当专利年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20%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的,其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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