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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9 关注度: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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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我县的下列困难群众: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低收入家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经济收入高于我县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城乡医疗救助项目、标准及办理的程序

(一)资助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 资助参保的标准

1)资助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的资助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2资助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其参保按当年参保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2. 资助参保的办理程序

1)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在每年10月底,将本辖区内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像个人信息资料核实准确后,及时真实完整录入受助对象个人参保信息。县民政局根据县医保局出具的民政资助参保缴款通知单,向财政申报资金后划拨县医保局。

2)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的少儿互助金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按参保录入的时间真实完整地录入受助学生参保信息,县民政局根据县医保局出具的资助缴款通知单,向财政申报资金后划拨县医保局。

3)对民政救助对象本人自行到户籍地所在劳动保障所购买基本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人员将缴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交到所在村(社区),再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如实统计本辖区内自行参加基本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低保对象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民政局《金堂县资助个人参加基本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低保对象情况统计表》。民政局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依照乡镇上报参保数据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最后将参保资金下拨给乡镇, 乡镇按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助保费发放手续,以银行代发方式,发到自愿参加基本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低保户个人银行账户。

(二)分类按比例实施住院救助

1.救助标准

1)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3)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4)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8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2.住院救助程序

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救助对象身份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并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县民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低保医疗救助信息表;

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乡镇或敬老院出具的入院介绍信(盖鲜章)。

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复印件;

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医疗机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汇总表;

医疗机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结算汇总表;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复印件。

2)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出院后90日内凭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事务办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民政事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具体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农商银行打卡到申请救助对象存折中。

3)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家庭)住院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出院后90日内,凭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事务办提出救助申请,乡镇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具体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农商银行打卡到申请救助对象存折中。

4)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对象,出院后90日内,凭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程序逐级上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具体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农商银行打卡到申请救助对象存折中。

向村(社区)委员会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同时要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

3.病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复印件(A4大小);

4.出院证明复印件(A4大小);

5.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6.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7.商业保险赔付金额、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赠与和补助的资金证明材料;

8.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必须是已通兑),若不是病人开户,乡镇需在复印件注明开户人与病人关系,加盖公章,并复印开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A4大小)。

三、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1.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2.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

3.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60%进行救助;

4.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70%进行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6.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三)办理流程

1.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申请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流程:

低保、低保边缘申请人每年4月1日-15日101-15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事务办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

1)填写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低保证》或家庭低保名单复印件;

5申请人《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告知书》复印件;

6申请人“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7申请人“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8)区(市)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审批表复印件或《低保医疗救助信息》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收集齐全上报(乡镇)(乡镇)审核后,于每年4月15日-20日1015-20日上报县民政局。

2.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申请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流程:

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申请人,每年3月30日9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诚信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5)申请人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天后,且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乡镇)审核后,于每年4月15日-20日1015-20日上报县民政局。

四、阳光大病医疗慈善救助

(一)救助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与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成都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三)救助标准

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对个人负担费用按20%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四)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一式2份)

1.救助对象填写的申请表;

2.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对象低保证复印件;

4.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5.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

6.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7.救助对象的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五、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一般应扣除下列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

3.参加各种社会和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社会各界或相关部门赔偿、赠与和补助的资金;

5.住院期间产生的非治疗费用(膳食费、陪伴床费用)。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我县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性传播疾病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费用;

2.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和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4.不属于国家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药械和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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