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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金堂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8 关注度: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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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参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特别困难的,可以增加到6—12倍。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户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一)审核。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救助的初审,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居)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经办人和乡镇政府主管负责人要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对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意见。

3.公示、上报。乡镇审核后交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政府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紧急救助。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1000元内、且需求紧急的,由乡镇政府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并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组织发放。临时救助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可以现金等价的实物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资金应当在县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发放给救助对象。符合紧急救助规定的,由做出审批决定的乡镇政府,将救助资金在3日内发放给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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