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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8 关注度: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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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军人的范围认定

复员军人是指193777之后、19541031(具体指1954103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

在乡老复员军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

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三)审批及待遇     

1、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在乡老复军员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2、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前提下,加当地按比例增加的自然增长额。从批准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

3、对既是在乡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川民优[2004]4号明确,在乡复员军人与精减职工双重身份的,待遇只能享受一种。

4、定期生活补助金主要由中央、省财政保障,地方政府给予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四)死亡丧葬补助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证件,从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更新数据库。

(五)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8499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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