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社发〔2013〕228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农民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自行办理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因漏报、瞒报等需要为农民工补缴2013年12月31日前失业保险费的,按城镇职工标准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0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 川 省 财 政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5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在2014年1月1日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在2014年1月1日前按城镇职工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落实,积极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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