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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来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关注度: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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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指南之一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一、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可由村(社区)出具场地证明。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7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
《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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