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不动产登记 >> 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上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关注度:1209
〖字体: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关闭〗 〖网友纠错

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上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名称

  1 办理窗口:33-35号窗口

  2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

  3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 事项分类:登记

  5 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对外流程

 排号→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抵押合同;

 4 主债权合同;

 5 不动产权属证书;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7 在建建筑物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其他要件:

 1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交);

 3.面积测绘报告。

 备注:

  1. 抵押财产无查封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况;

 2.同一不动产再次办理抵押知晓函(抵押人将已抵押的不动产再次抵押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应提交);

 3. 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4.需实地查看;

5.已审核测绘报告;

6.在房管部门已建立楼盘表。


打印】【关闭】【网友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