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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关注度: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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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26-29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

备注:

1.不动产灭失的,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2.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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