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26-29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
备注:
1.不动产灭失的,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2.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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