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十三、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33-35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散件)。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抵押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有以下证明之一均可: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致使抵押权消灭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要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2.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经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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