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置条件
无
二、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9号窗口
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限:60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663
7、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
(五)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385号)。
(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
(七)《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九)《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十)《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十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
(十二)《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
(十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四)《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十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十六)《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七)《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1号)。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
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经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三步:市卫计委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①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证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②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①选址报告内容: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⑸地址与周围医疗机构的关系。
②建筑设计平面图:
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
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由银行出具)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施工)复印件1份。
7、设置人(个人、合伙人)身份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合伙申请设置的提交全部合伙人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9、经设置点位属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
10、《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3)
11、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备注
家评审不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数量限制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
九、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十、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系地址:金堂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申 请 核 定 项 目 |
类 别 |
名 称 | |
选 址 | |
所有制形式 | |
经营性质 | |
床位(牙椅) | |
服务对象 | |
诊疗科目 | |
投资总额 | |
其 他 | |
提交文件目录: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
设置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备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2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名 称: | |
选 址: | |
床位(牙椅):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方式: | |
所有制形式: | |
经营性质: | |
诊疗科目: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备注: | |
属 地 区 (市)县 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初审部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长核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3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编号:
一、医疗机构名称 |
|
二、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
三、医疗机构地址 |
|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五、床位数 |
|
六、服务对象 |
社会□ 内部□ 内部+社会□ |
七、设置单位(注①) |
|
八、申明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政府办)□ |
九、开展业务范围(按执业许可证审批科室填写): | |
十、注册资金总额、投资渠道来源和性质(注②) | |
十一、收支结余的使用去向或盈余分配方式 | |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十三、申请单位签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及印章) 医疗机构印章: 日期: | |
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日期: | |
十八、备注 |
注:1、设置单位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2、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非营利贷款等。
附表4
资 信 证 明
设置单位(人) |
|
地 址 |
|
资金总额: 万元。 其 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 |
固定资金 来源构成 和数额 |
|
流动资金 来源和数额 |
|
主管财务 单位证明 |
经审查,情况属实,同意将固定资金 万元和流动资金 万元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资本)。我单位对上述注册资金(资本)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章) |
财政部门 或其认定 部门意见 |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章) |
附 注 |
流动资金来源按照会计科目具体项目填写 |
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备注:申请单位提交
附表5
成都市卫生局
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事项核定表
申请单位(公章): (或所有出资人) |
申请核定名称: |
机构类型(选择一): 个体□ 独资□ 合伙□ 国有□ 集体□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企业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 |
地址: 电话: 邮编: |
注册资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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