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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县卫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5 关注度: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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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条件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和计划生育9号窗口

2、法定时限:20工作日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窗口电话:(028)84922663

6、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1.《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5.《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机构审查证明》。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原件和光盘除外),广告样件打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申请医疗广告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1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1份(“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现场审核)和完整的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1份(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蹀)。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5.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相关资料1份(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

(二)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1份;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报纸应在成都市辖区内公开发行)。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备注

相关表格可在附表中下载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九、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十一、联系方式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系地址:金堂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附表A002005-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日期: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发 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身  份  证  号

 

校验有效期

 □壹年 □叁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 位 数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邮    编

 

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提交申请

材料目录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受理人员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人员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 审 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A002005-2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提交日期:    

医疗机构情况

第一名称

 

地  址

 

机构类别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它--------------------------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                    (审查机关盖章)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6、表格内容要求打印,手写无效。


附表A002005-3

广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身  份  证  号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 疗 科 目

 

床位数

 

接 诊 时间

 

联 系 电 话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审 查 结 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中)医广【  】第     -     -     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背  面)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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