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新办、增加
或变更实际生产场所办事指南
1.输配水设备
1.1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密封、止水材料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修正版)》(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四)《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4、产品材料及配方。填报内容:(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适用范围(适用水压);(2)蓄水容器(如水箱):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5、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7、生产设备清单;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100m2以上生产场所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表A009000-5);
⑵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1、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3) 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1.2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三)《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四)《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2、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填报内容: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功能,水流程图,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5、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6、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7、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8、生产设备清单;
9、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00m2以上生产场所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表A009000-5);
⑵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2、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3) 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3、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2.水质处理器
2.1国产水质处理器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或样品检验受理协议书);
4、产品材料及配方: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有效存放时间,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5、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包括流程图和文字概述;
7、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9、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应经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审核盖章确认);
(1)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适用范围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产品名称有除表示型号外的禁止使用的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10、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样品是经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水质处理器应有内部和整机照片);
11、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3) 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100m2以上生产场所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表A009000-5);
⑵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同类产品的卫
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2.2进口水质处理器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卫生部2号发布)“(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进口涉水产品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文件;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或样品检验受理协议书);
4、产品材料及配方: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有效存放时间,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包括流程图和文字概述;
6、进口涉水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应经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审核盖章确认);
(1)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适用范围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产品名称有除表示型号外的禁止使用的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8、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样品是经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水质处理器应有内部和整机照片);
9、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3) 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进口涉水产品还需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3.防护涂料
3.1国产防护涂料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1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1);
2、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申请表、检验 受理通知书或样品检验受理协议书);
4、产品材料及配方: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有效存放时间,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5、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包括流程图和文字概述;
7、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9、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产品名称有除表示型号外的禁止使用的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10、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涂料样品应提供监督机构封样的涂敷样片);
11、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3)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100m2以上生产场所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表A009000-5);
⑵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3.2进口防护涂料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卫生部2号发布)“(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进口涉水产品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或样品检验受理协议书);
4、产品材料及配方: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有效存放时间,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包括流程图和文字概述;
6、进口涉水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产品名称有除表示型号外的禁止使用的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8、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涂料样品应提供监督机构封样的涂敷样片);
9、产品技术信息:(1)产品说明(少于40字),(2)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
(3) 使用范围(少于20字),(4)注意事项(少于40字);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进口涉水产品还需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Ⅱ—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二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七)市售产品说明书。(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附表A009000-2);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市售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5、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7、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2.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二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七)市售产品说明书。(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2号)“(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附表A009000-2);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市售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5、进口涉水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7、进口涉水产品还需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Ⅲ—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产品名称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Ⅳ—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产品型号、规格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
4、产品结构、工艺、材料及配方一致性保证书;
5、拟增加产品生产车间、检验室功能区平面布局图 (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6、拟增加产品的照片;
7、拟增加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
8、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Ⅴ—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地址名称办事指南
1.国产涉水产品变更单位地址名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2.进口涉水产品变更单位地址名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4)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4、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地址变更而申请变更在华责任单位有关内容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Ⅵ—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办事指南
1.国产涉水产品变更单位名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4)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2.进口涉水产品变更单位名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2号)“(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变更应提交针对拟变更的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Ⅶ—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A009000-3);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Ⅷ—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报纸应在成都市辖区内公开发行)。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Ⅸ—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8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663
8.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2、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相关表格可在附表中下载
七、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八、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
九、网上预审
是
十、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 系 人: 王宜
联系地址: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附表A009000-1
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产品,将不予受理。
产品名称 |
| ||
生产企业 |
| ||
地 址 |
| ||
申报单位 |
| ||
地 址 |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编 |
|
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申报资料中产品相关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2、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生产工艺流程 □5、生产设备清单 □6、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水质范围) □8、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 □10、生产合同(委托合同) □11、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受理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现场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审查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 |
以下由监督员核实后填写: | ||||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规格或型号: 产品技术信息: 产品说明: 主要成分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 ||||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章):(公章) 年月日 |
卫生许可证制发 制证日期年月日 许可证印刷序号 许可证编号 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 年月日 | |||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月日 |
附表A009000-2
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延 续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产品,将不予受理。
产品名称 |
| ||
生产企业 |
| ||
地 址 |
| ||
申报单位 |
| ||
地 址 |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编 |
|
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申报资料中产品相关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市售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5、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7、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 |||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受理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现场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审查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 |
以下由监督员核实后填写: | ||||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规格或型号: 产品技术信息: 产品说明: 主要成分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 ||||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章):(公章) 年月日 |
卫生许可证制发 制证日期年月日 许可证印刷序号 许可证编号 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 年月日 | |||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月日 |
附表A009000-3
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产品名称 |
| ||
产品规格或型号 |
| ||
申请单位 |
| ||
申请单位地址 |
| ||
实际生产企业 |
| ||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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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许可证或批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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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
邮 编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有效期 |
| ||
申请变更项目: 由: 变更为: | |||
申请变更理由: | |||
所附资料及证明清单 | |||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受理意见 窗口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授权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表A009000-4
卫生许可补办、注销申请表
产品名称 |
| ||||
产品规格或型号 |
| ||||
申请单位 |
| ||||
申请单位地址 |
| ||||
实际生产企业 |
| ||||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原卫生许可批件号 |
| ||||
卫生许可证发证时间 |
年 月 日 |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申请内容 |
申请理由 | ||||
□ 遗失补办 |
| ||||
□ 污损补办 |
| ||||
□ 注销 |
| ||||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本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受理意见 窗口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授权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表A009000-5
房屋产权证明
现有街办(镇、乡)路(村)号(组)房屋,面积平方米,所有人:,身份证号:产权情况,同意其从事经营。
特此证明。
******(章)
年 月 日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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