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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来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3 关注度: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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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

2.办理窗口:经营场地所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所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事项: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6.窗口电话:赵镇所84991113    三星所84982013

淮口所84150315   高板所84150855   竹篙所84966315

土桥所84977315   福兴所84944134   五凤所 无

7.投诉电话:84990056

二、法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经营场地所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开业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原件一份)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原件一份)

7、变更名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8、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提交: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一份)

9、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10、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申请条件

……

六、备注

……


附件下载:个体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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