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4、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即办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4922091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 抵押人可以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村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住所地证明、土地承包或者租赁协议和个人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身份。
附件下载:11动产抵押登记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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