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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县卫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关注度: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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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条件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和计划生育9号窗口

2、法定时限:60工作日

3、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窗口电话:(028)84922663

6、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版)》(国家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3.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经办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1.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变更、注销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和变更手续。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延续

    1.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设置文件(延续无需提交)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1份;

    3.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5.可行性报告(延续无需提交)1份;

    6.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1份;

    7.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1份;

    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1份;

    9.母婴保健诊疗组织机构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1份;

    10.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份。

    11.消毒供应情况说明1份。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文件原件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1份;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凡变更事项都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的批准文件1份;

    2)变更机构地点: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迁址变更按新办证(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办理程序提交资料1份。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增设科目: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1份。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文件(说明原因)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补办

    1.补办申请文件(说明情况)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各1份;

    4. 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报纸应在成都市辖区内公开发行;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证件名称、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1份。

    注:相关表格可在成都市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dswsjd.gov.cn/ws/news_getNews.action?id=1343&cid=1464&imodel=2。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备注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九、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十一、联系方式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系地址:金堂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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