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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县卫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关注度: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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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条件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计划生育9号窗口

2、法定时限:40工作日

3、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限:5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663

7、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国家主席令27号,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办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经办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印鉴卡。

五、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印鉴卡》核发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5、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毕业证复印件1份;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处方样式1份;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说明1份。

温馨提示: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因此申请《印鉴卡》到期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换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职称、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变更事项、考核成绩及医师本人亲笔签名)1份;

5、《印鉴卡》原件(提交原件);

6、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性质、等级、床位、经营性质、依据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开展手术类型项目、设立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已具备的储存管理硬件条件及管理措施、有无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内容) 1份;

7、辖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出具的本效期内有无因违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处罚记录或处罚后整改情况证明;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出具相应证明1份;

8、 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1份;

9、申请办理《印鉴卡》换证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1份。

(二)《印鉴卡》变更

1.必交材料: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1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2.选交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并在《印鉴卡》 “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鉴名及加盖印章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1份;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份;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 “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1份;

4)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1份;

5)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员任免职证明、药学专业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1份;

6)变更采购人员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采购员任免职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采购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及填写身份证号码;

7)变更医疗机构公章:需提供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加盖新公章,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1份;

8)变更处方权医师: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附表A002004-3)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情况登记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各1份。

注:相关表格可在成都市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dswsjd.gov.cn/ws/news_getNews.action?id=1343&cid=1464&imodel=2。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备注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九、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十一、联系方式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系地址:金堂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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