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置条件
空气检测报告,即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二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9号窗口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即办件)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窗口电话:(028)84922663
6、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11年5月1日)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准予许可的,当天办结,并发放证照;不予许可的,给予办事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公共卫生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审批〔包括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名称〕,
变更登记审批的经营单位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1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1份;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1份;
(4)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变更地址名称: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办审批(包括遗失、污损更换)
1、遗失补办:
(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遗失情况说明1份;
(3)刊登有申请单位挂失声明的国家认可的报刊(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原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1份。
(三)污损更换:
1、提交《卫生许可证污损更换申请表》1份;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2份;
2、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原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2份。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期换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场所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须规范制作并做文字说明)1份;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应急预案,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近1年内本场所卫生检测(检验)或评价报告复印件(检测合格,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1份。
(六)注销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份;
书面申请(使用A4纸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提交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1份。
注:相关表格可在成都市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dswsjd.gov.cn/ws/news_getNews.action?id=1343&cid=1464&imodel=2。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备注
无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每两年复核一次
九、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是
十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联系地址:金堂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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