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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收养、解除收养登记
来源:金堂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关注度: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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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收养、解除收养登记

2.申办条件:

1)收养登记条件

①收养人无子女;

②年满30周岁;

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解收养登记条件

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办理窗口: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县政府办公区4416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84986484

6.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7.年审年检:

二、申请材料

()收养登记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的证明1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1份;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1份;

6、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1份;

7、有送养人的需有收、送养双方协议1份;

(二)解除申报材料

1、收养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1份)

备注:涉及提交申请表单的,请提供全套表单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1、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经审查员初审后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核准申请的收养人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领取收养证。

(二)解除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社会事务科室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四、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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