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2.申办条件:
(1)参加了成都市生育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参保人员。
(2)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未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症住院,但住院期间未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84933379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1.填写《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格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领取),单位参保职工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小结)或病情证明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8.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9.成都市外生育发生费用的,还需提供生育医疗机构定点、等级证明;
10.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储蓄卡(存折)账户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单位职工缴费未满12个月由用人单位垫付,缴费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除应具备以上第1条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银行流水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
1.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县医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人员向医保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完成后,个体参保人员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拔付到本人银行存折(卡),单位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人员领取拔付单后通过银行转账到单位账户。
四、法定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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