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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办理
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签注须知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关注度: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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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二)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该通行证为四川省外签发且未在我省申请过签注的,仍须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免交其他材料,旅游签注包括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提交:
    (一)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持我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或持非我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首次申请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三)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在申请时签署(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四)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时,签注有效期不能超过证件有效期;申请新签注时,证件上仍在有效期内的同一前往地的旧签注将被注销。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证件办理期间请勿将户口迁出我市。
    四、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证件由制证机关寄送至各受理机关的时间);再次申请签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5个工作日后签发。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六、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咨询电话:849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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