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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办理
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关注度: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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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在蓉暂住的华侨、驻蓉部队现役军人)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在蓉暂住的华侨和在蓉工作的非本市人员,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三)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台湾通行证的还需《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本市居民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户口簿;军人交验身份证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除外)。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章的复印件;
    2、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台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
    3、旅游团领队由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申请时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有效的赴台旅游领队证;
    4、前往台湾定居的,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探病的,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五)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其中应邀前往台湾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三、申请提交: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其中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含)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应邀前往台湾的,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成都市常住户籍居民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我市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时提交通行证即可。
    (二)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时,签注有效期不能超过证件有效期;申请新签注时,证件上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签注将被注销。
    (三)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后,还须通过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证件办理期间请勿将户口迁出我市。
    四、加急办证情形:
    (一)赴台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赴台批件时间临近的;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证件由制证机关寄送至各受理机关的时间);再次申请签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
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证件加注 2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咨询电话:849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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