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 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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