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拆迁安置房提取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堂县管理部 发布日期:2015-05-20 关注度: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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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②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被拆迁房屋为私产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公房的提供公房使用证,农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④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提取申请时间 ①自支付房款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时间为准); ②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4、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①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②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提取金额截止至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以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5、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6、提取次数 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7、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8、相关提示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职工家庭中符合提取申请的职工应按规定,在提取申请当月到公积金中心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含产权共有人)。当年已按规定审批办结的提取申请,审批内容不做更改。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⑤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9、说明 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②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⑤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